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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时间:2017-03-22 09:43:5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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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的构成条件

一、定义

重大误解是指一方因自己的过错而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了合同。误解直接影响到当时人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误解既可以是单方面的误解(如出卖人误将某一标的物当做另一物),也可以是双方的误解(如买卖双方误将本为复制品的油画当成真品买卖)。误解导致了表意人的意思表示违背其内心的真正的效果意思,与合同的目的相悖,也会使误解方遭受较大的损失,因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依法予以变更或撤销。根据《民法通则》第59条,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可以变更或撤销合同。我国《合同法》第54条也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一方可以请求法院和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二、构成条件

重大误解,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能构成并产生使合同撤销(或者变更)的法律后果。一般情况下,重大误解由以下要件构成:

1、当事人因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

重大误解的构成必须以意思表示为前提。只有表意人先将其意思表达出来,才能判断其是否存在误解,而且其意思表示是基于误解而作出的,即当事人的重大误解与其作出的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正是由于当事人的错误认识,才使其作出了与其真实意思不符的意思表示。

2、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必须是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从而使当事人能主张撤销合同。在法律上,一般的误解并不都能使合同撤销。我国司法实践认为,必须是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才构成重大误解。因为在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发生误解的情况下才可能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并可能使误解的一方的订约目的不能达到。

如果对如下情况发生错误认识,一般则不能认为构成误解:

(1)对订立合同的动机发生错误认识。

当事人订立合同都具有各种不同的动机,如购买电脑是为学习所用,在该合同中购买是目的,学习是动机,如果事实上学习本身是一个错误,则属于动机的错误,不应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否则将会严重影响到交易的安全。当然,如果当事人将其订约的动机以条件的形式订立于合同中,则动机的错误有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效力。

(2)对某些用语发生错误,如不影响合同的性质和合同的内容,也不应作为重大误解而使合同撤销。

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主要是指对合同主要条款发生认识上的错误;对次要的且不会过多地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合同条款发生误解,一般不应当作为重大误解处理。当然,对哪些条款认识错误构成重大误解,应当根据具体合同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等因素来认定。

当事人须对合同的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而非一般误解。重大误解应当是对涉及合同效果的主要事项发生了错误的认识,从而导致误解人受到重大损失。仅仅是对合同的非主要条款发生误解而且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就不构成重大误解。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的性质,对对方当事人,对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价款、数量的误解。对于订立合同动机的误解,一般不能成为撤销的理由。因为一般而言,动机存在于当事人的内心,不为外人所知,法律也无法评价,如允许当事人以动机错误撤销合同,势必影响交易安全,因此,动机误解不能作为撤销合同的理由。但是,如果当事人把动机作为合同条件,动机即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在此种情况之下,对动机的误解可以看作对合同内容的误解,发生重大误解时,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合同。

3、误解是由误解方自己的过失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受他人的欺骗或不正当影响造成的

在重大误解中,造成误解的原因在于误解方自己的过失,如不注意、不谨慎等。如果是受到他人的欺骗,则构成欺诈。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过失应当是一般的过失,因误解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误解,误解人不得主张撤销合同,因为法律没有必要特别保护那些对自己权益漠不关心的人。这是有道理的。但我国法律上未作此区别。误解系当事人自己的误解,与第三人的误传不同。在误传的情况下,表意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由于传达人或传达机关的错误导致的意思和表示不符。重大误解的后果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的履行会给当事人带来严重损害。法律从尊重意思自治和保护误解方利益出发,赋予当事人双方以撤销权,允许当事人变更和撤销合同。

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

正是由于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发生认识的错误,并基于此种错误认识而订约,必然会影响到其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因此才能称为重大误解。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误解会给误解方造成一定的损失,法律正是从保护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误解方的利益出发,才允许其撤销或变更合同。

至于误解是否给当事人实际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宜作为重大误解的必备条件。在合同履行或者部分履行的情况下,重大误解一般要给误解一方造成较大损失。但是,如果合同尚未履行,也可能仅造成轻微的损失,甚至未造成实际损失,此时,仍应当按重大误解对待。若以造成误解人较大实际损失为条件,则势必会把尚未履行的重大误解合同排除在外。让当事人履行合同造成损失后再按重大误解合同处理,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只要误解已影响到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影响到其订约目的的实现,或者一旦履行就会给误解人造成较大的损失,都可认为构成重大误解。当然,如果已造成较大损失的,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应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确定损失的分担和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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