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一)未向消费者告知
消费者的知情权似乎长期处于被忽略的状态。诸如商家推出的各类活动所注明的“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商场所有”等等。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9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商店提供商品应当明码标价。
(二)对消费者虚假告知
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蒙骗消费者,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使消费者蒙受了损失。这是典型的对消费者进行虚假告知,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三)对消费者的不完全告知
经营者在销售某些产品时,以“消费者无需也没有权利了解详细过程”的解释为由不主动告知消费者应当了解的信息,这种行为显然已经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亦是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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