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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发布者的审批登记

时间:2017-03-30 17:02:07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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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广义上来说,所谓广告发布者就是指在广告活动中具有广告发布职能的法人、其他经营者。既包括专门的大众传播机构,也包括具有自营媒介的一般广告经营者;狭义的广告发布者的概念,仅仅包括报社、电视台、电台和杂志社这四种新闻媒介机构,而不包括专门提供其他媒介类型的广告发布业务服务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及自行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主,和在自营媒介上发布广告作品的广告经营者。

我国《广告法》所称的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即目前我国的广告工作者一般是从狭义角度来理解广告发布者的概念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一切新闻、出版单位,包括报社、电台、电视台和书刊出版单位,申请经营或者兼营广告业务,必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领取广告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后方可经营。凡申请经营广告发布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禁止无证照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经营广告发布业务。

申请广告发布业务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直接发布广告的媒介;

(3)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经营场所,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4)有与广告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和编审技术人员(以上人员均须取得广告专业技术岗位资格证书)、财务人员和广告经营管理制度;

(5)有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专职广告审查人员;

(6)有健全的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7)报纸,杂志兼营广告发布业务的必须达到一定的发行量;

(8)省级以上的报纸、电台、电视台申请直接承力、外商来华广告,还必须有能够直接与外商洽谈业务的翻译人员;

(9)广告费收入单独立账。

申请经营广告发布业务的其他经济组织,也应当具备发布广告的一般条件,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批准,方可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根据《广告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为了使消费者识别新闻与广告的界限,要求广告必须在有广告标记的版面,栏目或时间中刊播,在节目进行中,不得中断节目播出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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