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经常听说”效力待定合同“这个词,故名思意就是此合同的效力是否生效还不确定,那么到底哪些类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呢?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下。
效力待定合同的定义: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哪些类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一、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某些与年龄、智力、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其他民事活动应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在民法通则中,这类主体所为行为被列为无效民事行为,因此合同法也对此作了补正,将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合同确定为效力待定合同。
二、与民事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了可以订立一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三、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所订立的合同。
无权处分是指没有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按照新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发生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处分人是否取得处分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效力待定合同中,法律赋予有关民事主体以追认权、拒绝权,赋予相对人以催告权、撤销权。
四、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订立的合同。
无权代理行为可能由于行为完成后发生的某种法律事实而完全不产生代理的法律后果。
无权代理是指欠缺代理权的代理,主要有四种情况:
1、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
2、根本无代理权;
3、代理权消灭后的代理;
4、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
效力待定合同所存在的风险有哪些,应该怎样防范?
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处分权),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以上便是对于“哪些类型的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相关解答,以及效力待定合同所存在的风险还有应该怎样防范效力待定合同所带来的风险。希望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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