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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格雷特起重机械有限公司与环球造船(扬州)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6-12-01 12:58: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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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格雷特公司与环球公司于2011年6月28日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编号:11GRTM-011#)一份,约定环球公司向格雷特公司订购造船门式起重机1台、双梁门式起重机1台、双梁桥式起重机16台及相应配件。环球公司负责120吨大车轨道、电源接线箱等的采购、制作及安装;负责提供符合合同设备运输、安装条件的道路,施工电源、试验配重以及设备制作、安装现场的用电用水用气及办公用房、工具间等。格雷特公司负责合同设备的设计、制造、运输、安装、调试、检测;负责300吨门机轨道、轨道垫板、车挡的采购安装,车间内8跨大车轨道、滑触线的采购与安装;负责现场制造的起重设备、吊装的起重设备;提供起重机总图、部件图、电气原理图、接线图、使用维修说明书技术资料等。合同总价款39400000元,包含设计、制作、运输、吊装、检测费用,在合同设备生产、安装、调试、验收完毕后,由环球公司向格雷特公司支付合同价款的30%,第二年支付合同价款的30%,第三年一次性支付所有余款。合同同时约定,格雷特公司承诺生产的起重机设备质量符合相应标准,非标准起重机,由双方另行约定;合同设备由格雷特公司负责运输、安装、调试、检测合格,在环球公司妥善保管、合理使用的情况下,质量保证期自合同设备交货安装、调试、检验合格之日起十二个月;合同设备具体交货时间以合同生效之日起算,由格雷特公司负责送至环球公司厂地;格雷特公司与环球公司应于设备交接时在双方有关人员监督下对设备型号、数量进行查验;验收标准按合同及原厂质量标准,即以技术说明书为准;如双方对设备质量的认定有争议,由制造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机构检验并裁定。该合同还约定,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须向另一方偿付违约金,违约金为合同总价款的30%;环球公司因其过错没有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合同价款,则格雷特公司的交货期限相应推迟,环球公司若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任何一笔合同价款,每延期一日按应付价款总额的5‰向格雷特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格雷特公司因其过错未能在本合同以及其附件约定的期限内交付货物或交付的货物经验收后发现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在格雷特公司书面确认后,格雷特公司每延期一日按应交货货物价款总额的5‰向环球公司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若因格雷特公司原因导致货物无法通过安装验收合格的,则应每延期一日按延期通过验收货物价款总额的5‰向环球公司支付违约金;在保修期内,格雷特公司在收到环球公司通知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提供维修、调换服务并处理好质量问题的,环球公司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经特检院或起重机行业协会权威部门书面确认后,维修费用由格雷特公司承担,直接从格雷特公司的质量保证金中先行扣除,不足的由格雷特公司再行赔付;合同履行中,双方均不得就任何可能产生的间接损失向对方提出主张。如因环球公司原因未付清合同中设备货款,则在因环球公司过错未能付清所有款项前,格雷特公司保留本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成立;在合同履行中,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须以书面形式联系,并经双方协商认可、签字盖章后生效;因合同变更方原因而增加的任何费用由该方承担。同日,双方签订技术协议四份,对18台起重机的技术要求进行了约定。

2011年6月3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合同签订后环球公司向格雷特公司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到帐后合同生效;由格雷特公司负责办理余款(合同总价90%)的融资相关流程:环球公司配合,银行在一至两月内予以办理完成,并通过环球公司专用账户转入格雷特公司账户内,作为设备余款的支付;如由于银行融资流程进度的原因而导致的融资到账延期,环球公司不承担责任,由格雷特公司自行承担资金,确保设备的如期交付。补充协议同时约定其条款如与此前签订的合同条款有差异,以此补充协议为准。

2011年10月13日,环球公司致函格雷特公司称,给格雷特公司的预付款尚不能马上给付,但18台吊车订货计划没有改变(仅120吨吊车另侯通知),望仍然按照合同迅速投产建造。

2011年12月13日,环球公司致函格雷特公司称,300吨龙门吊接近大件完工了,其供电方式为10KV高压电线,由于我们的供电方式还未能及时解决,如果采用380V供电方式,先让设备运行起来,是否有变通方式,请将可行性方案及时回复。当日,格雷特公司回函称,对整机供电采用380V低压供电是可行的,并回答了环球公司提出的具体问题。

2011年12月28日,格雷特公司将设备合格证移交给环球公司,具体包括九项计18份材料,环球公司两天后签字确认。

2012年2月9日,格雷特公司致函环球公司称,关于环球公司向格雷特公司采购的18台行车设备,目前除120吨门机暂停外,300吨门吊已在现场进行安装,其余16台桥吊按要求目前均已基本生产完毕,现需尽快提供发货顺序及发货时间;关于格雷特公司提出的300吨门机轨道行程由280M调整到340M的要求,望进一步确认是否要调整,若要尽快确认增补合同。

2012年2月13日,环球公司与格雷特公司就有关环球造船船台300吨龙门吊一事达成共识并形成备忘录,轨道仍以280米的长度进行施工,如最后需要加长另行协商。

2012年2月25日,格雷特公司致函环球公司告知其余16台桥吊均已基本生产完毕,希望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发货。

2012年2月29日,环球公司致函格雷特公司,明确设备交货时间,但根据实际情况,可能还会有变化,提前再书面通知。

2012年2月29日、2012年3月19日、2012年3月23日,格雷特公司向环球公司开具33份价税合计345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12年5月25日,环球公司致函格雷特公司称300吨门吊的正式电源现在还没着落,暂不讨论;2月29日回函中交货时间有变,推迟进厂,基本形势确定后提前通知。同日,环球公司向格雷特公司发300吨现存问题及未解决情况,共十二项内容。

2012年7月27日,格雷特公司致函环球公司称,合同设备中300吨造船门式起重机已于2012年3月安装结束,并于4月份调试完成。由于环球公司一直无正式电源,高压电气房到现在未开始施工,也未能调试,导致整机未能验收。请提供具备设备验收条件的时间,以便及时组织人员对该台设备进行验收。在7月21日收到环球公司传真函,要求配合船只下水事宜,格雷特公司于7月23日安排电气工程师及操作人员到场,配合吊移闸门、行车移位等事项。鉴于环球公司现在所需使用该设备的现状,格雷特公司提出先行交机给环球公司临时使用,但环球公司不予接收。于是格雷特公司提出在没有正式办理交机手续之前,请环球公司不要使用该台设备,格雷特公司也不再安排人员每次都予以现场调试。若环球公司坚持使用该设备,请办理交接手续。2012年7月31日,环球公司在此函件上注明同意临时接收管理。

2012年8月1日,双方签署300吨造船门式起重机安装维修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该设备已经安装,格雷特也进行了调试,是否全部调试完了不清楚,没有验收;QU120轨道100米已经安装,但还未全部调整完毕;4个车挡安全尺已装2个;4个大车止挡尚未安装,主要系环球公司原因。就安装质量批注为,因尚未开展验收,不能做出评价。同时该证明书备注称,本台吊车还未验收,已经提出过的整改意见例如5月25日12项书面意见和建议,还未整改到位,吊车的所有书面资料除电气、机械车市场配套件提供了部分外,其他均还未见到;还未进行培训,所以只能当做临时交接,不能视为竣工验收。

另:2011年5月格雷特公司的投标文件第13条,载明格雷特公司如中标,在门式起重机到达施工现场后,会对环球公司操作、维修、管理人员进行不少于15个工作日的技术培训,对培训合格操作人员签发操作合格证书。投标文件第5条,载明了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格雷特公司获准从事MU型300吨及以下造船门式起重机等起重机械的制造。

格雷特公司于2012年8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环球公司支付已安装完毕并已交付的一台300吨双梁门式起重机货款191404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5742120元(19140400×30%);2、环球公司支付取消订购一台120吨双梁门式起重机违约金1470000元(4900000×30%);3、环球公司承担目前滞留在格雷特公司场地内的16台起重机的损失(含一年仓储费1320000元,10000平方米乘以每月每平方米11元,再乘以12个月)15254154元(16台起重机价值15359600元,减去16台起重机残值2463494元,减去安装费用160000元,加一年的融资贷款利率损失1198048元及1320000元仓储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环球公司承担。

二、争议焦点

1、本案案由是定作合同纠纷还是买卖合同纠纷;

2、300吨起重机的合同条款效力、应付货款及违约责任应当如何确定;

3、120吨起重机的损失确定是否正确;

4、另外16台起重机是否生产完毕、损失认定的费用计算是否正确;

三、法律分析

(一)本案案由应认定为定作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的组成部分中包括技术协议,在技术协议中明确案涉18台起重机的基本参数与技术标准是以用户要求为依据,由格雷特公司据此进行设计、生产后向环球公司予以交付。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性质发生争议时,应依据合同目的对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案涉起重机是格雷特公司依据环球公司的特定需求生产,并非市场上可以任意流通的种类物,双方的缔约目的应认定为由格雷特公司为环球公司生产符合其指定技术要求的起重机。案涉合同名为购销合同,实为定作合同。

(二)案涉300吨起重机的合同条款合法有效,环球公司应当向格雷特公司支付该起重机的全部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格雷特公司在投标签约时即提供了其具备生产案涉300吨MU规格起重机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12年1月5日核发制造监督检验证书,确认格雷特公司生产的案涉300吨起重机于2012年1月4日生产完成,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故环球公司以格雷特公司不具备案涉300吨起重机生产资质的上诉请求不符合客观事实。关于货款问题,因格雷特公司依约完成生产后向环球公司履行了交付义务,但环球公司未能依据合同约定,在该起重机运至安装现场后提供合适的施工电源,致使设备尚未最终正式调试,仅由双方于2012年8月1日以签订竣工验收证明书的方式办理了临时接管手续。此后,环球公司亦未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符合验收要求的施工电源要求格雷特公司继续调试,故设备目前未能验收的责任应由环球公司承担,格雷特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即环球公司单方违约致使300吨起重机的验收条件未能成就,格雷特公司要求其支付300吨起重机全部货款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双方合同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是按照合同总价款3940万元的日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因格雷特公司主张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而申请一审法院进行调整。一审法院依照2011年6月30日补充协议中由环球公司支付全部货款10%预付款394万元的约定,酌定从双方于2012年8月1日签署竣工验收证明书之日起,以394万元预付款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

(三)环球公司应当向格雷特公司支付120吨起重机的损失49万元。环球公司于2011年10月13日致函格雷特公司提及120吨起重机的生产另行通知格雷特公司,但此后双方并未就该120吨起重机合同的解除达成合意。在格雷特公司曾经起诉要求继续履约时,环球公司在庭审中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构成违约。因环球公司已就违约金过高申请一审法院进行调整,参照10%的行业利润率,环球公司应按照该起重机总价款490万元的10%赔偿格雷特公司损失49万元。

(四)另外16台起重机应已经生产完毕,环球公司应赔偿格雷特公司损失12553854.8元。根据格雷特公司和环球公司合同履行期间的信函往来、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的现场勘查情况以及2012年4月11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核发的16张制造监督检验证书,应当认定除300吨、120吨起重机之外的另外16台起重机已经生产完成,环球公司主张格雷特公司并未实际生产该16台起重机,缺乏事实依据。因环球公司明确表示不再履行合同,拒绝接受交付并支付货款,而该16台起重机系格雷特公司依照环球公司的定作要求制造的特定专业机械设备,故应当认定环球公司已经给格雷特公司造成损失,损失赔偿应当相当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环球公司主张格雷特公司恶意扩大损失,缺乏事实依据。一审法院对该16台起重机残值的评估值尚低于格雷特公司自认的残值,故一审法院以16台起重机的合同总价款扣减格雷特公司自认的残值和尚未发生的安装费用和检测费用后确定格雷特公司的损失为12559854.8元,并未超出环球公司缔约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裁判结果

(一)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格雷特公司300吨造船门式起重机货款19140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940000元为基数,从2012年8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二)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格雷特公司120吨双梁门式起重机损失490000元。

(三)环球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格雷特公司4台100吨双梁桥式起重机、4台20/5吨双梁桥式起重机、4台50/10吨双梁桥式起重机、4台20/5吨双梁桥式起重机的损失合计12559854.8元,该16台起重机由格雷特公司自行处理。

(四)驳回格雷特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999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5000元,共计369992元,由格雷特公司负担83737元,环球公司负担286255元。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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