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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舟山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与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案

时间:2016-12-09 15:50:00 来源:好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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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绍

2005年9月20日,上海三航奔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奔腾)作为甲方,与青岛弘海(乙方)签订了《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专用码头工程施工合同书》,约定上海奔腾将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专用码头工程交与青岛弘海施工。该合同书中与本案相关的主要内容为:1.2工程地点在日照市岚山区。1.3工程范围为2万吨级码头施工和4万吨级码头带方案施工。3.1青岛弘海委派李克刚为该工程项目经理。5.6挖泥炸礁、清礁工程量是预计,具体按照13.6条规定核实工程量。5.12业主的招标文件、甲方与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合同条款、甲方给建设方(业主)承诺书及施工过程中业主为合同内容发给甲方的所有文件等,均属于本合同组成部分,对乙方同样具有法律约束。业主对甲方考核、处罚同样适用于乙方,乙方表示对此均无异议。6.1开工日期2005年9月10日。6.2竣工日期2006年6月5日。12.5乙方项目经理是乙方施工的全权责任人,按合同规定的乙方责任和权利履行其职责。12.6乙方为实施本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需盖有乙方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乙方项目经理签名。12.7乙方指派项目经理须经甲方同意。13.3.2乙方采购材料款、设备租用费支付,按乙方对外签订的协议、合同等【经乙方代表(法人委托)签认后】从业主拨付的工程款中实行代扣代付。13.6挖泥炸礁总量的确认办法:挖泥、炸礁总量由甲乙双方和业主共同确认。

青岛弘海为了履行与上海奔腾签订的上述工程施工合同书,与舟山奔腾签订了船舶租赁合同,租用“奔腾起002”船从事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专用码头工程的部分施工作业。合同约定:青岛弘海因工程需要向舟山奔腾租用挖泥含起重船壹艘。一、船舶名称“奔腾起002”;二、租船期限为自浙江舟山定海锚地拖驶之日起至山东日照岚山港拖离之日止;三、租船费用及结算办法:因青岛弘海前期工程需要舟山奔腾配备两班工作人员,故每月租金为肆拾叁万元整,如青岛弘海后期需要留壹班作业人员,则租金按每月肆拾万元整,以上租金单价舟山奔腾负责船舶维修保养及船员工资。青岛弘海负责施工用油用水和外界一切费用。租金以进场之日起每做满一个月,青岛弘海把该月租金汇入舟山奔腾账户上。四、租用时间不足六个月按六个月计算,共计贰佰肆拾万元整,另由青岛弘海负责往返调遣费,如租用时间超过六个月,不足十个月则由舟山奔腾承担十万元往返调遣费,如超过十个月则由舟山奔腾承担返回壹次调遣费。五、权利及义务:1、青岛弘海负责船舶调度,不违章指挥,舟山奔腾必须服从调令,并按青岛弘海要求搞好生产。2、舟山奔腾船舶纳入青岛弘海船舶管理范畴,包括作业及船舶的避风等。3、若因自然灾害造成船舶损失,由舟山奔腾自认;若因青岛弘海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损失,由青岛弘海负责赔偿。4、舟山奔腾所配备船员必须满足青岛弘海挖泥和起重安装生产要求。挖泥时必须满足6m³挖泥船效果,起重安装达到180吨的起吊能力。

根据青岛弘海、舟山奔腾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奔腾起002”船于2005年10月19日由定海港开航,于2005年10月28日到达日照岚山港,开始从事挖泥起重作业。2006年8月24日该船施工完毕离开日照港驶往上海港。

关于“奔腾起002”船的工作时间,舟山奔腾、青岛弘海持有不同的主张。舟山奔腾认为该船实际工作时间为自2005年10月19日至2006年7月31日,共9个月零11天;青岛弘海认为该船由于证件不齐及船舶故障等原因,2005年11月9日至2006年4月20日,2006年5月8日至6月10日停止施工,实际施工时间为:2005年10月28至11月9日,2006年4月20日至5月8日,6月10至7月31日,共计82天。

2005年11月9日,日照海事局岚山海事处向“奔腾起002”船船长下达了《缺陷整改通知书》,其中载明因船上7名工作人员未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未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在上述违章行为未纠正以前,禁止该船施工作业。

2006年4月17日,日照海事局发布日海事航通(2006)016号航行通告,通告显示上海奔腾作为施工单位,“奔腾起002”船自2006年4月20日-2006年9月20日昼夜施工,提请附近船舶加强了望,谨慎驾驶等。

上海奔腾于2005年10月30日以备忘录的抬头向舟山奔腾提出“施工中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书面材料,编号:弘海02。其中第7条确认挖泥船挖斗较小、挖机操作员只有一个。挖泥船要及早调换抓斗、增加操作员。于2006年1月7日就码头施工的有关问题向岚桥港务有限公司出具“备忘”。而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建设指挥部码头项目部于2006年1月9日的回复函中对2万吨炸礁标高界定事宜提出异议称:上海奔腾多次表示将“奔腾起002”船现使用的4立方米抓斗更换为8立方米抓斗,经多次催促,迟迟未进场。考虑到工程进度问题,可暂时按4立方米抓斗界定。4万吨级码头请上海奔腾尽快将“奔腾起002”船4立方米抓斗更换为8立方米抓斗。

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建设指挥部码头项目部于2005年12月15日向上海奔腾发出“关于加快施工进度的函”中称:上海奔腾的“奔腾起002”船由于船舶及船员证件不齐,2005年11月9日被日照市岚山海事处查处并停止施工,时至今日挖泥船未进行施工。请求上海奔腾尽快提供船舶证件或更换挖泥船。

舟山奔腾提交了一份工程用款申请报告复印件,证明截止2006年3月15日,“奔腾起002”已经完成挖泥20万立方,全风化挖泥2250立方,安装2万吨码头卸荷板12块,由此说明船舶一直处于作业状态。青岛弘海对该复印件不予认可。

2006年3月5日,李克刚向青岛弘海出具辞职书,要求辞去在青岛弘海的工作。2006年3月23日,青岛弘海出具委托书委托邢茂明为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专用码头工程2万吨、4万吨项目负责人,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建设指挥部码头项目部亦在委托书上盖章确认。

2006年3月4日,上海奔腾向日照岚桥港务有限公司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4万吨级码头炸礁顶标高确认及要求支付工程进度款报告》,要求业主及时支付工程款。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建设指挥部码头项目部于2006年3月7日向上海奔腾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作出回复函,其中载明:按照合同上海奔腾应采用8立方米挖斗,考虑到其确实不能调进8方挖斗,双方协商采用了目前确定的界定方法。2006年5月8日,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建设指挥部码头项目部再次向上海奔腾及山东省交通工程监理咨询公司作出《关于2万吨级码头加快沉箱安装的函》,称:“奔腾起002”挖泥船机器损坏维修已一个月,至此还没维修完毕……。

舟山奔腾提交了一份李克刚于2006年7月31日签字的函的复印件,函的主要内容为,“奔腾起002”于2005年10月19日由定海港开航,于2005年10月25日到达日照岚山港岚桥公司施工现场,…建造码头至2006年7月31日完工。

舟山奔腾还提交了2006年10月向青岛弘海出具的计算书的复印件,计算书中载明“租用时间为9个月11天,租金每月43万元,计租费为402.7667万元。”李克刚在结算书中写到,“根据双方合同协议约定进行计算,按照实际情况决算”。

青岛弘海对舟山奔腾提交的上述两份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且青岛弘海认为,李克刚在2006年3月5日已辞去在青岛弘海的工作,因此即使文件是真实的,其签字也无效。

“奔腾起002”船,船体材料钢质,1988年建成,总长49.9米,型宽20米,型深3.3米,总吨980,净吨294,船舶所有人为舟山奔腾。船舶所配抓斗的型号及相关证书,舟山奔腾未能提交。

交通部于2004年7月1日颁布施行的《沿海港口水工建筑及装卸机械设备安装工程船舶机械艘(台)费用定额》中,有关挖泥船的费用项目作了如下规定:4立方米抓斗基价使用艘班费3467.76元,8立方米抓斗基价使用艘班费14482.76元。

舟山奔腾于2010年7月9日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所属的对上海奔腾的到期债权,原审法院于2010年7月16日作出(2010)青海法海商初字第3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保全青岛弘海应得的,由上海奔腾提存到本院的人民币200万元。

二、争议焦点

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船舶租赁费数额。

三、法律分析

1、关于每月租金的计算标准。舟山奔腾与青岛弘海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所租用的船舶、租赁期限、租船费用及结算办法等条款,双方当事人应全面履行上述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舟山奔腾的主要义务是交付符合约定用途的租赁物。本案中,《船舶租赁合同》指定了特定租赁物“奔腾起002”号挖泥及起重船,舟山奔腾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了该特定租赁物,该船符合《船舶租赁合同》挖泥和起重作业的用途,完成了青岛弘海安排的施工作业任务,因此,舟山奔腾履行了《船舶租赁合同》规定的主要义务。虽然“奔腾起002”船配备的抓斗容量为4立方米,不能达到6立方米的挖泥效果,但青岛弘海未拒绝接收约定船舶,经过舟山奔腾、青岛弘海及上海奔腾和业主的协商,同意“奔腾起002”船以该状态完成挖泥工作,各方在协商是否更换抓斗的过程中,舟山奔腾、青岛弘海并未就租金的数额进行变更。因此,在船舶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作业后,舟山奔腾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向青岛弘海主张支付租金。原审判决认定舟山奔腾未证明其为“奔腾起002”船配备了两班工作人员,根据合同约定,应按每月40万元计算租金。

关于计算租金的期间。“奔腾起002”船自2005年10月19日从浙江舟山港出发,于2005年10月28日到达日照岚山港开始施工。由于船舶存在“1、船上7名工作人员未持有《专业培训合格证》;2、未持有海事部门签发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的违章行为,日照海事局岚山海事处于2005年11月9日向“奔腾起002”船下达了《缺陷整改通知书》,禁止该船施工作业。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建设指挥部码头项目部于2005年12月15日向上海奔腾发出“关于加快施工进度的函”中称:“奔腾起002”船由于船舶及船员证件不齐,2005年11月9日被日照市岚山海事处查处并停止施工,时至今日挖泥船未进行施工。该“关于加快施工进度的函”与《缺陷整改通知书》互相印证,因此,《缺陷整改通知书》虽系复印件,仍然能够证明其真实性,本院对于《缺陷整改通知书》的内容予以确认。《缺陷整改通知书》中明确船上人员未持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资质是整改原因,此原因系舟山奔腾引起,故整改期间不应计算租金。《缺陷整改通知书》和《关于加快施工进度的函》显示,2005年11月9日至2005年12月15日期间,“奔腾起002”船处于停止施工状态,在此期间,不应计算租金。舟山奔腾主张其提供的进出港签证簿显示,“奔腾起002”船在2005年11月28日仍获得了相关签证,可以证明在此期间照常作业。进出港签证簿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奔腾起002”船施工的证据。在青岛弘海举证证明租赁期间存在停工的情况下,舟山奔腾负有证明船舶在被海事主管部门通知整改期间仍然施工作业的义务。日照海事局2006年4月17日发布的航行通告显示,“奔腾起002”船自2006年4月20日至2006年9月20日昼夜施工”,表明“奔腾起002”船在此期间合法施工。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应以2006年4月20日作为“奔腾起002”恢复施工的时间。2006年5月8日,山东岚桥集团沥青项目建设指挥部码头项目部在其出具的《关于2万吨级码头加快沉箱安装的函》中称,奔腾起002挖泥船机器损坏维修已一个月,至此还没维修完毕。该函件说明船舶因机械故障修理时间在一个月以上。扣除上述船舶未具备施工条件的期间以及船舶维修期间,其余船舶施工时间产生的租金,青岛弘海应当向舟山奔腾支付。经计算,“奔腾起002”船具备施工条件的实际施工期间不足6个月,依据合同约定,租用时间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因此,本院认为租赁期间为6个月。综上,按每月租金40万元,租期6个月计算,青岛弘海应支付240万元,扣减已支付的160万元,仍欠付80万元。

四、裁判结果

(一)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浙江舟山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船舶租金人民币800000元,加自2006年9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浙江舟山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01元、保全费5000元,由浙江舟山奔腾建材制品有限公司承担24292元,由青岛弘海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0309元。

五、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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