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的合同,是指经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义务,第三人没有因为履行债务而成为当事人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一、法律特征
1、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该第三人并没有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当事人仍然是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如果第三人没有履行,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承担责任。
2、合同当事人经过协商一致同意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至于第三人是否履行,应由债务人和第三人进行协商。
3、第三人代为履行不能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4、合同债务可以由第三人代为履行,即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除外。
二、后果
1、债权人应当接受第三人的履行,由于债务人已经与债权人约定由第三人履行债务,如果债权人不接受第三人的履行视为债务人已经履行了债务而债权人违约。
2、第三人违约时,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第三人代为履行中的第三人只是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是合同的当事人。
三、与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区别
1、在债务承担的情形下,第三人成为了合同的当事人;
2、债务人转计债务时必须经过债权人的同意;
3、在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请求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再向原债务人请求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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