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订单

好律师网 > 专题 > 合同制度 > 合同履行 > 正文

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法律特征和效力

时间:2016-12-20 11:18:22 来源:好律师网
收藏
0条回复

涉及第三人合同,又称之为涉他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64条、第65条分别对涉及第三人合同的履行作出了规定。

一、向第三人履行之要件,

1、约定人与受约人间须有有效契约之成立。契约之成立要件,应依法律行为及债权契约通则定之。约定人与受约人间有效契约之成立,为第三人权利成立之绝对要件。

2、须以第三人取得债权为标的。

二、法律特征

1、第三人不是合同的当事人。这种合同的主体不变,仍然是原合同中的债权人和债务人,第三人只是作为接受债权的人,因此,第三人不为合同当事人。

2、合同的当事人合意由第三人接受债务人的履行。这种合同往往是基于债权人方面的各种原因,所以,债权人应当经过债务人的同意,向第三人履行的约定而生效力。

3、债务人必须向债权人指定的第三人履行合同义务,否则,不能产生履行的效力。

4、向第三人履行原则上不能增加履行难度和履行费用,如果增加履行费用,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而是债权人的原因所致,债务人并无过错,故从公平和诚实信用的角度讲,应当由债权人承担增加的费用。

三、效力

1、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请求履行。如果第三人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过债权人,并协商解决方法,由此所受的损失由债权人承担;

2、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债务人基于对债权人的抗辩,可用以对抗第三人。比如,债务人因债权人原因而产生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等,可以对抗第三人,而不向其履行。

 


收藏
0条回复

评论()

您还可以输入140

加载更多

热门推荐
合同下载
    close

    好律师